8月17日,欧盟官方公示满20天的《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正式生效。根据《新电池法》规定自2027年起,动力电池出口到欧洲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电池护照”,记录电池的制造商、材料成分、碳足迹、供应链等信息。
中国的电池产能占全球电池产能的77%,其中欧洲是中国锂电池出口的主要市场。作为向欧洲出口动力电池的大国,欧盟《新电池法》对中国电池行业带来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将会对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出口欧洲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电池企业在碳足迹、再生材料使用、供应链尽职调查、有害物质限值、废弃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要求:
碳足迹
❖ 对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内部存储能量超过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与可充电工业电池新增碳足迹要求。
❖ 电动汽车电池在法规生效18个月内随附的技术文档内应包含碳足迹声明,36个月内标注产品的碳足迹性能等级,54个月内随附的技术文档内应证明电池的生命周期碳足迹低于法定限制。
❖ 欧盟制定的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简称PEF)标准是《新电池法规》***认可的开展碳足迹认证的标准,碳足迹的计算需要满足针对这类电池的产品环境足迹分类规则(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简称PEFCR)的要求。
再生材料使用
❖ 对于容量超过2kWh的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以及活性材料中含有钴、铅、锂或镍的汽车电池从废弃物中回收的钴、铅、锂和镍的含量,***低回收含量做出要求。
❖ 在法规生效60个月内随附的技术文档内应包从废弃物中回收钴、铅、锂和镍的数量信息,96个月内再生材料的成分阈值应达到:钴16%、铅85%、锂6%、镍6%,156个月内再生材料的成分阈值应达到:钴26%、铅85%、锂12%、镍15%。
供应链尽职调查
❖ 将电池投放市场的企业的义务(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通过信息披露要求保证企业履行规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
❖ 要求包括:向供应商和公众传达其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在公司内部实现尽职调查责任的分配、建立并运行透明的电池供应链控制系统保证监管和上游参与者的可追溯性、将供应链政策纳入与上游供应商的风险控制中、建立申诉机制、实施策略以及应对信息识别和评估风险、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应由第三方机构核实验证、向监管者提供第三方报告和供应链尽职调查证据、向直接下游采购商提供信息等。
有害物质限值
❖ 汞:所有电池含汞量不得超过0.0005%。适用2000/53/EC指令(欧盟报废车辆指令)的交通工具电池,均质材料含汞量不得超过0.1%。
❖ 镉:便携式电池(除应急与医疗便携式电池外)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适用2000/53/EC指令的交通工具电池(除2008年12月31日前作为零部件投放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外),均质材料含镉量不得超过0.01%。
❖ 铅:法规生效1年后,便携式电池含铅量不得超过0.01%。法规生效5年后,该限制适用于便携式zinc-air纽扣电池。
废弃物管理
❖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包括:组织废电池的收集,以及安排随后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报告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促进电池的分开收集;提供包括报废信息在内的电池信息。
❖ 废旧便携式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的收集率到2023年12月31日要达到45%,到2025年12月31日达到70%,到2030年12月31日达到80%。
❖ 电池回收效率: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铅酸电池、锂基电池、镍镉电池、其他电池分别要达到75%、65%、80%、50%;不晚于2030年12 月31日,铅酸电池和锂基电池分别要达到80%和70%。
❖ 材料回收水平:不晚于2027年12月31日,钴、铜、铅、锂、镍分别需要达到90%、90%、90%、50%、90%,不晚于2031年12月31日,钴、铜、铅、锂、镍分别需要达到95%、95%、95%、80%、95%。
信息披露
❖ 电池标签要求包括以下几点内容:CE标签、健康与寿命信息(法规生效12个月,固定电池储能系统、便携式、轻型交通工具、电动汽车电池)、分开收集符号(法规生效24个月)、超限物质化学符号(法规生效24个月)、基本信息(法规生效36个月)、容量信息(法规生效36个月,便携式、轻型交通工具、汽车电池)、二维码(法规生效42个月)。
❖ 到2026年1月1日,建立一个通用的电池信息的电子交换系统,该系统将包含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数据。
❖ 法规生效42个月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应链接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的关于此电池的基本信息。
企业将面临三大***主要的挑战
1.电池的碳足迹声明。《新电池法》规定自2024年7月起,出口到欧洲的大部分电池,必须提供碳足迹声明和标签。必维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电池出口企业要搜集和计算从上游矿产、材料到电池生产、回收以及再利用各个环节的碳排放数据,并进行披露。
2.电池需要满足欧盟对电池材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要求。必维专家提醒企业需要建立原材料供应链管理体系以满足法规要求的***低阈值。
3.电池护照中的信息披露。欧盟《新电池法》规定,自2027年2月18日起,进入欧洲的大部分动力电池需持有“电池护照”,必维专家建议企业需要建立电池价值链管理体系,联合价值链的供应商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温馨提示
面对欧盟《新电池法》,我们提醒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应未雨绸缪,在全面评估自身供应链的基础上,针对新规的具体要求,主动调整产业布局、管理供应链、健全电池产品生命周期碳管理、达成碳足迹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电池产品以及新能源汽车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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